2019年6月1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湾仔海关申报进口留兰香香精1060千克、迷迭香提取物960千克,原产地均申报为意大利。当事人自查发现原产地申报错误后主动向海关报明。经查验,该报关单两项商品的实际原产地均应为美国。当事人进口货物原产地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经计核,该批涉案货物漏缴税款为人民币2.661985万元。
以上事实有查验记录、报关单、合同、发票、提货单、装箱单、检验报告、代理报关委托书、税款计核证明书、企业情况说明、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照片等主要证据为证。
当事人作为报关企业,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货物原产地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规定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