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6年3月30日至2019年3月29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冷冻式干燥机、油水分离器等商品,15票货物漏报了运保费。经统计,该15票报关单漏报运费人民币34518.80元、保险费人民币103.55元,共计34622.24元。经海关计核,该部分案值为人民币43152.67元,漏缴税款人民币8530.43元。
二、当事人于2018年11月6日工商登记信息变更了法定代表人,海关注册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海关稽查审核报告、税款计核证明书、报关资料、发票、公司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价格申报不实,漏报运保费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二)对海关注册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向海关报备的行为,予以警告并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