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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石灰石数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泉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31 13:33: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11次

    2018年8月31日、2018年9月5日、2018年11月23日,当事人以 一般贸易方式向泉州海关申报进口3票白色石灰质石。申报数量分别为:3000吨、3000吨、4800吨,实际 数量为3173.16吨、3111.65吨、4975.36吨。当事人进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经计核,上述申报不实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1.162815万元。 以上行为有查获经过、报关单证、过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税款计核证明书、处 罚决定书复印件、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3110万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是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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