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07月09日、2021年7月29日分别向海关申报进口2批共6台旧印刷设备,上述报关单品名申报为:旧海德堡自动模切机,商编申报为:8441100000。经海关查验,实际品名为凸版印刷机,实际商品编码为8443150000,上述货物列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当事人单位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该6台旧设备价值折合人民币31.05万元。
以上行为有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鉴定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