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1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布匹等一批货物,为未退税货物。经查验,该批货物有医用外科口罩未申报,共50件125000只,货值1万元人民币。另有染发膏、牙膏、洗手液、指甲油、调味品、蟑螂药等15种货物未如实申报。以上违规货物货值合计10.996万元人民币。当事人未如实申报的行为,造成了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当事人出口蟑螂药需要办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而未如实申报的行为,造成了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1、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市场采购货物清单复印件;2、海关查验记录;3、查问笔录;4、企业法人资料、当事人资料;5、采购合同;6、医疗物质相关资料;7、海关缉私信息综合应用系统查询单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未申报医疗口罩等15项货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违规行为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蟑螂药未申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违规行为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0.002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