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从深圳湾海关进境数据输出模组6.817吨,从深圳湾口岸货运渠道入境,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进口货物为废弃数据输出模组,与申报不符。经现场查验及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鉴定发现实际进口货物为废弃数据输出模组,净重6.817吨,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经查,涉案固体废物是当事人从台湾客户处购买,当事人明知该批货物是旧的数据输出模组,以伪报方式申报进口,打算在货物入境后在境内销售。以上行为属于违法进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行为,属于走私行为。
以上行为有《移送行政处理函》、《不起诉决定书》、《查问笔录》、《深圳湾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现场查验照片》、《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检验证书 》 、 《 深 圳 海 关 工 业 品 检 测 技 术 中 心 鉴 别 报 告》、《进口货物报单》、企业提供的进口合同以及案件刑事侦查阶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