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商品归类
    申报出口PVC装饰膜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嘉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04 17:3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21次

    2017年7月7日至2020年4月24日,当事人的220票报关单项下申报出口PVC装饰膜2864776千克。申报总价7783442.6美元,实际总价6610326.84美元;申报税则号列“3918101000”,部分货物门幅小于45cm,应归入税则号列“3920490090”。上述货物的税则号列、价格中一项或两项申报不实。经计算,上述税则号列、价格申报不实行为申报退税719.985236万元,实际应退税420.372239万元,造成多退税款共计299.612997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违规。

    2017年6月25日至2020年3月23日,当事人49份报关单项下申报出口PVC装饰膜7695432.86平方米,实际出口7703469.16平方米;申报总价955605.07美元,实际总价2020220.56美元;申报税则号列“3918101000”(退税率13%-16%不等),部分货物门幅在45cm以下,应归入税则号列“3920490090”(退税率5%-13%不等)。上述货物的价格、税则号列、规格、数量中一项或多项申报不实:其中价格申报不实涉及48票报关单;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涉及46票报关单;数量申报不实涉及2票报关单;规格申报不实涉及30票报关单。经计算,以上申报不实行为未造成国家多退税款。

    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规。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商品归类认定书,人民银行汇率信息,出口退税率信息,专项审计报告,当事人查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出口货物税则号列、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所列之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20万元。

    当事人出口货物数量、规格、税则号列、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所列之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25万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共计120.2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