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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电动漂移车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金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04 17:18: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22次

    2020年9月4日,当事人公司出口商品实施稽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出口电动漂移车(规格为DP106、DP112、DP116)有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情况。经查,当事人在2019年1月23日至2021年1月12日期间,以申报税则号列8711600010向海关申报出口电动漂移车,经海关归类认定(归类总规则一、六),实际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9503001000,共涉及140票出口报关业务,总金额为人民币58600119.4元,同期时段该两项商品退税率相同。当事人因商品编码认识不足,工作管理上的疏漏,致使发生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进出口报关单证及随附资料、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申报出口货物情况表、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清单、产品说明、装箱合同、增值税票、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未如实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科处当事人行政罚款人民币0.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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