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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氧化锌税则号列申报不实东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06 19:54: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71次

    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12月3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氧化锌15票,申报品名为氧化锌,货号分别为HA-07S、HA-05、HA-09S、HA-08,申报商品编码均为2817001000,申报数量合计440000千克。经审核,货号为HA-07S、HA-05、HA-08的货物实际商品编码应为3824999990,货号为HA-09S的货物实际商品编码应为3824999980。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氧化锌12票,申报品名为氧化锌,货号分别为HA-07S、HA-05、HA-09S,申报商品编码均为2817001000,申报数量合计620000千克。经审核,货号为HA-07S、HA-05的货物实际商品编码应为3824999999(2020年商编调整),货号为HA-09S的货物实际商品编码应为3824999980。上述27票货物中,项下对应货物价值人民币265938.27元,其商编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另26票货物经计核,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74473.95元,其商编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获经过、查验数据、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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