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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巧克力预拌粉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义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16 18:56: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58次

    2021年5月8日、5月11日、5月25日、7月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义乌海关申报进口商品编号为2106909090总价84084美元的巧克力预拌粉147吨。经查,实际货物商品编号为1707910090巧克力预拌粉147吨,该货物税则号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人民币481475.25元。

    以上行为有1、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复印件;

    2、查验记录;

    3、查问笔录;

    4、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

    5、营业执照、当事人资料复印件;

    6、进出口货物涉税化验鉴定书;

    7、海关缉私信息综合应用系统查询单等。为证。

    当事人上海五丰商务有限公司税则号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万元。

    当事人税则号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述之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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