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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铝制奶油发泡器、不锈钢奶油发泡器税则号列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金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16 19:2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01次

    当事人申报出口铝制奶油发泡器、不锈钢奶油发泡器,申报商品编码为8205510000,申报金额为72842.4美元。

    经金华海关归类认定,当事人出口的奶油发泡器实际应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2100000。经查询税务部门数据,82100000退税率2017年4月-2018年9月14日为5%,2018年9月15日-2018年10月31日为9%,2018年11月1日至今为13%。7612909000退税率为13%。8205510000退税率2017年4月-2018年10月31日为9%,2018年11月1日至今为13%。

    经查,当事人在出口过程中,仅凭出口商品材质和参照同行做法确定申报商品编号,同时公司内部疏于管理,未尽审核义务造成申报不实行为的发生,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和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发票、装箱单等单证复印件、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宁波大榭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口退税清单及税差计核表、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4.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行为不予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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