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1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开关、沙滩椅等一批小商品货物,监管方式为市场采购贸易。经查验,实际货物为酒精湿巾(异丙基乙醇含量70%),经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鉴定该酒精湿巾属于危险品,未向海关如实申报。该批酒精湿巾共150000片,总价4500美元,主要用于健身器材表面擦拭消毒,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六,海关认定按日常消毒品归入税则号列3808940090,无监管条件。经查,当事人受新加坡客户委托出口这批货物,根据客户提供的货物清单以为只是普通的棉巾,未对实际货物进一步核实,致使发生出口货物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资料、查验记录、市场采购货物清单、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报告、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外贸合同、微信聊天记录、产品说明、情况说明、相关人员查问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科处当事人行政罚款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