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批TPU再生颗粒,申报品名:TPU再生颗粒,申报商编:3909500000,申报数量:24500 千克,申报总价:22540美元。经海关查验并鉴定,上述货物中有6171千克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实际商品编码为3915909000,与申报不符。当事人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行为违反国家对固体废物的管理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鉴别报告、理货报告、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