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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报检出口一次性医用口罩等东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18 14:59: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43次

    2021年6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申报品名为吨袋、轴承、带锯条、漆包线等四项,申报总数量2270千克,申报总价7265美元。经查验,漆包线申报数量为360千克、申报总价5220美元,实际数量为58千克。另有豫中健牌一次性医用口罩6000个、保尔君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300个、脉尚牌一次性非医用KN95口罩1000个、新安鸿牌一次性非医用口罩200个、无品牌非医用一次性防护口罩300个、板蓝根3包等75项货物未申报。上述货物中豫中健牌一次性医用口罩、保尔君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板蓝根等33项价值人民币2132.5元货物出口时系法定检验商品。当事人出口必须经检验的商品未报检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67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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