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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VAPE驱蚊液未提供农药登记证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温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20 19:01: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422次

    2018年6月21日,当事人申报进口VAPE驱蚊液,申报数量为2000瓶,申报归类编号为 3307900000。经温州海关综合业务二科归类确定,上述商品实际归类编号应为3808911900,且 商品编号3808911900项下商品进口需要提供《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当事人申报时未提供《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本案案值3.58万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涉案货物报关单证资料、笔录、税款核定证明书、主动披露报告签收单、主动披露报告表、自查报告2份、已缴税款缴款书、商品归类核定工作联系单、企业营业执照复 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温州优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进口货物未向海关如实申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十六 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所列的影响 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向海关主动报告上述未如实申报的行为,有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温州优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5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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