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义乌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为“海绵块 ”,申报商品编码为32119900,申报数量合计18854千克。2020年1月14日,该票货物经上海海关查验后送检。2020年2月17日,经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鉴定,上述海绵块属于我国目前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上述固体废物已于2020年10月1日由当事人负责退运出境。当事人进口的固体废物不属于“洋垃圾”且当事人能在案件证据固定后及时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从而减轻危害后果。
以上行为有1、进口货物报关单证;
2、当事人笔录;
3、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退运出境证明等为证。
当事人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