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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欧洲白橡木原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嘉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20 19:16: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05次

    2020年8月13日,当事人申报进口208915.78千克欧洲白橡木原木,成交方式为为CIF,申报总价45390欧元,折合人民币362425.533元,当事人漏报运费180142.66元,实际总价应为542568.193元,原产地为法国、比利时。同月28日,经杭州海关技术中心鉴定,上述报关单项下进口原木实际为白蜡木Fraxinus sp.。根据《质检总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防止白蜡树枯梢病传入我国的公告》,原产地为法国、比利时的白蜡木原木为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上述货物已于10月10日以直接退运方式申报出口。                   

    以上行为有《化验鉴定书》,查验记录,进、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原产地证明,工作联系单,往来邮件打印件,情况说明,查问笔录以及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之违反海关进出口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4.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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