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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EVA颗粒等商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泉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22 20:33: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22次

    2020年11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泉州海关驻石狮办事处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申报货物为EVA颗粒240千克、 金纸2034千克、塑料瓶5840个、开瓶器30千克。经查验发现申报货物与实际货物品名、数量不 符。经理货,实际货物为塑料瓶45360个、金纸423.66千克、开瓶器236个,另有人字托13230双 、鹤泉珍珠米280袋、博丰乐2号肥料20桶、桃溪永春老醋 40桶、鉴湖绍兴加饭酒108瓶、厨邦 酱油30瓶、名辉园加州西梅228瓶、拖鞋6558双、蛋糕餐具套餐400个、食品14个、电饭煲1个、 文具2个、黄鹤楼卷烟1条、夏桑菊5包、茶叶1盒、调味料4包、皇家贡米大米 4包、原汁葡萄蜜 饯18瓶、巧酸梅蜜饯180瓶、利民统领肥料100包、惠香伴食用油5瓶、电热开水瓶1个、医用外 科口罩3200个、遮阳网1卷、水杯4个、黄小米1包、医用外科口罩2400个、落地扇1个、架子2个 、基得农药120袋、多菌灵农药 40瓶、吡虫啉农药20瓶、哒螨灵乳油农药 20瓶、联苯虫螨脯农 药30瓶、水龙头3个、电热水壶1箱、面条3箱、点钞机1台、被子2个、取暖器3个、拖把3个、 开关盒100个、包装袋240个、泡面39个未申报,实际货物总价值为人民币8.816236万元。其中 ,珍珠米、老醋、加饭酒、酱油、西梅、蛋糕餐具套餐、食品、夏桑菊、茶叶、调味料、大米 、蜜饯、食用油、医用外科口罩、黄小米、架子、面条、泡面等20项货物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

    当事人出口属于法定检验商品而未报检,其中医用外科口罩价值人民币0.376万元,其余 法定检验货物价值人民币4.27535万元。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单、出口报关单证、理货报告、查问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 证明材料复印件、采购收据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0.48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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