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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木质茶几”货物品名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宁波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2-29 19:57:3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26次

    2015年10月16日,当事人以出境快件KJ2向宁波机场海关申报出口品名为“木质茶几”的货物,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为木胎童子像、木茶几,后经鉴定分别为一般文物“明•木胎髹金善财童子像” 、“清•蝠纹楠木镶紫檀花几”,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且未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出境许可证》。经计核,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货物价值人民币353333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出境快件KJ2报关单、涉案人员笔录、情况说明、微信交流记录,进境申报材料、文物借展协议,文物鉴定书、文物价格鉴定书,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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