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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空箱重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2-30 20:03:1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93次

    2015年9月7日,当事人船只靠泊码头。当事人于2015年11月23日向宁波海关申报进口空箱一批共计4个,其中第1、2个箱号的空箱在通过海关卡口称重系统时被发现超重。后经海关查验,两个箱内均装有丁烯(属危化品),过磅重量分别为630千克和2840千克。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笔录材料、情况说明、船公司重箱申报数据、海关单证等予以证实。
      当事人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不准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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