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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芯片商品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宁波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2-30 20:09:3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83次

    2016年1月29日,当事人向海关申领进料加工贸易手册,备案进口料件为集成电路芯片,甲芯片单价为4.9美元/个、乙芯片单价为6.4美元/个;备案出口制成品为集成电路,出口成品总值26744256美元,甲集成电路单价22160.25美元每卷,乙集成电路单价为27014.4美元每卷,成品对应料件单损耗为0。
       2016年3月10日,当事人申报进口芯片864000个、型号为甲芯片504000个,申报总价为7459200美元。
      经查明进口的型号为甲芯片实际单价为2美元每/个、型号为乙芯片实际单价为2.1美元/个,该票货物实际货值为2786400美元,涉嫌高报4672800美元;
      2016年3月29日,当事人将加工完成的部分料件向宁波机场海关申报出口集成电路,实际价格为进口料件价格加上千分之五的加工费用,实际货值为106369.2美元,涉嫌高报217803.6美元;实际货值为106369.2美元,涉嫌高报217803.6美元;实际货值为106369.2美元,涉嫌高报217803.6美元;实际货值为108540美元,涉嫌高报157383美元。
      以上事实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涉案人员笔录、核定货物价值表、情况说明、发票、手册备案进出口合同、三方合作协议等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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