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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白蜡木属于国家禁止进口货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嘉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1 18:50:2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33次

    2022年8月23日,当事人进口一批欧洲产白橡木原木,共计8项商品,申报商品编码均为4403910090,申报品名均为欧洲白橡木原木,申报数量共计334075千克,分13个集装箱装运,原产国均为法国,启运国为比利时。后经嘉兴海关现场查验,发现其中一个集装箱内当事人申报的原木与橡木原木存在较大区别,疑似白蜡树属原木,其余12个集装箱内装载的原木均与欧洲白橡木原木特征一致,故分别取样送检。2022年9月7日,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检测报告,认定集装箱号内所取样品为白蜡木Fraxinus sp.,共计28.574立方米,原产地为法国。根据《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防止白蜡树枯梢病传入我国的公告》(2013年156号),原产地为法国的白蜡木原木为国家禁止进口货物。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2022年9月9日,当事人主动向海关提交将集装箱内白蜡木做退运处理的申请。2022年10月27日,集装箱内白蜡木申报退运出境,当事人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进口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的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检测报告、查验记录、情况说明、境外供应商情况说明打印件、涉案白蜡木原产地证、箱单、发票等复印件、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之违反海关进出口管理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及时将货物退运出境,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在海关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并认错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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