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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出口卡尔迈耶特里科经编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抵押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嘉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1 18:54:1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94次

    当事人于2021年6月至7月,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项下进口减免税设备卡尔迈耶特里科经编机共计8台总价1401600欧元。

    2022年8月26日,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上述8台减免税设备抵押给银行,期限自2022年8月26日至2023年8月26日止。

    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上述减免税设备货值736.108118万元。

    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4日提前还清贷款,并于次日办理动产担保登记注销手续。

    以上行为有税款核定证明书,检查记录,工作联系单,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相关资料,进口报关单及随附资料,财务登记资料,流动资金抵押借款合同,动产担保登记及注销证明,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行为,鉴于当事人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7.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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