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09 月 22 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音视频处理器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第 1、4 项货物与申报相;第 2 项申报进口 12 台音视 频处理器,实际进口 11 台;第 3 项货物未见进口;另发现有未申报集成电路6项:第 1 项为 ASR MICRO 牌,型号 ASRPM803,数量 28000 个,原产地中国台;第 2 项 ASR MICRO 牌,型号 ASR3603S,数量 28000 个,原产地中国;第 3 项 ASR MICRO 牌,型号 ASR1606C,数量 6000 个,原产地中国;第 4 项 ON MICRO 牌,型号 HS8225L,数量 30000 个,原产地中国;第 5 项 RADROCK 牌,型号 RR88643-21S,数量 51000 个,原产地中国,第 6 项 RADROCK 牌,型号 RR88916-21S,数量 51000 ,原产地中国。经计核,涉案货物价值 115.5111 万元,漏缴税款12.9465万。此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第十五条第四。
科处罚款人民币 12.9 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第九、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 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