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11 月 8 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从深圳湾口岸出境。经海关查验发现,该报关单第二十二项货物 申报为 “ 四层及以下的印刷电路 ”,申报数量为2000 个,实际出口柔性电路板 539 ,经检测发现取样的样品的正反表面均可见标注的“x” 等样式 标记,多数样品外观卷曲、弯折,部分样品的金属引脚存在破损,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 报关单第二十四项货物“ 双层空白柔性线路板”申报数量为 3100个,实际出口数量181个。以上行为违 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可多退税款人民币 14.627 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五项。
科处罚款人民币 11.7 万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