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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销保税边角料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集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2 20:56:0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28次

       2019年8月3日至2022年8月2日期间,当事人以进料边角料内销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废电镀锌钢卷(72044100.00)326351.22千克,申报总价906536.53元,进口废涂漆钢卷(72044100.00)68453.53千克,申报总价141129.07元。经查,废电镀锌钢卷实际内销总价993218.18元,废涂漆钢卷实际内销总价144535.1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13747.39元。

      以上行为有稽查结论、税款计核证明书、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增值税发票及银行流水等复印件、情况说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37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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