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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糖浆等漏报杂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集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3 12:28:0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26次

      2021年1月4日至2022年5月13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25票货物,其中有16票货物申报品名:糖浆,申报商编:1702901100另外9票货物申报品名:奶茶预拌糖基料申报商编:1702901200经查,上述报关单申报进口货物涉及燃油附加费及低硫附加费未申报的违法行为。经计核,当事人上述燃油附加费及低硫附加费未申报的违法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共计人民币13677.78元。2021年5月24日,当事人申报进口一票糖浆,漏报低硫附加费人民币2920元,因过保质期,于2021年7月17日退运出口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获经过、稽查结论、税款计核证明书、情况说明、笔录、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口后退运出口的一票糖浆,进口时漏报低硫附加费的违法行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25票进口货物燃油附加费及低硫附加费未申报的违法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0.2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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