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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液晶电视监管方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泉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3 19:26:1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35次

      2022年5月19日,泉州海关驻刺桐办事处核查科对当事人尚在执行的保税手册开展专项核查。核查发现手册存在理论负库存情况。经查,2021年1月13日当事人出口1533台液晶电视监管方式应为一般贸易,当事人错误申报为进料加工,以上货物价值为113442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741400.19元。2021年1月21日当事人出口1500台液晶电视监管方式应为一般贸易,当事人错误申报为进料加工,以上货物价值为123000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803866.5元。2021年1月29日当事人出口148台液晶电视监管方式应为一般贸易,当事人错误申报为进料加工,以上货物价值为18352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119939.50元。当事人出口货物贸易方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核查工作记录、检查记录、进出口报关单证、查问笔录、企业报告、当事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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