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查明:2020年9月11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1票进口报关单,共申报一项商品朵莉姿敏卸妆洁面乳。该票报关单申报毛重为57955 千克。经核实,该票货物实际毛重为57905千克。你单位涉嫌进口货物商品规格向海关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
经计核,该报关单项下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误差项目所对应货物的申报价格合计为2881434.00元。
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当事人营业证照复印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资料,涉案货物申报价格计算说明。
(二)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情况说明。
当事人作为进口货物境内收货人,在货物进口过程中负有向海关如实申报的义务,其进口货物商品规格向海关申报不实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进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向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