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4日,当事人委托报检出口餐边柜1批,300件/14200千克,货值23600美元。2022年10月25日,龙岩海关实施出口查验,发现当事人无生产该批餐边柜相关能力,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批餐边柜实际生产单位为他人。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提交的代理报检委托书、海关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单、出口货物情况说明、订购合同、外销合同、商业发票、装箱清单、委托加工合同、货物堆放照片、厂检记录单和龙岩海关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记录单、对当事人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报检的 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