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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高纯净聚酯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湖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5 21:06:1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060次

    2019年6月4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高纯净聚酯直接上机料一批,共124770千克,申报总价131881.89美元。2019年6月6日,海关对该票货物实施查验取样,2019年6月10日送检,2019年6月18日由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鉴别报告,判定上述报关单项下申报进口的货物属于禁止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2019年7月16日,当事人已将该批货物申请退运出境以上事实有进出口报关单、鉴别报告、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查问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工商资料、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当事人上述进口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进口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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