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4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PET再生切片一批,共48150千克。2019年5月21日,海关对该票货物实施查验取样,2019年6月3日由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鉴别报告,样品被判断属于禁止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后当事人申请复检,该批货运的样品被送到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进行复检,2019年7月16日出具鉴定报告,认定该样品属于我国目前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019年8月8日当事人申请将该批货物退运出境,
以上事实有进出口报关单及随附资料、鉴别报告、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工商资料、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当事人上述进口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进口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及时将上述固体废物退运出境,减轻了危害后果,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