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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销售保税料件(未锻轧铝合金)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金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7 19:05:3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70次

    2017年11月,当事人向金华海关申领一本来料加工手册,主要进口未锻轧铝合金,出口商品为铝合金窗口接头等。2017年11月14日,当事人通过加工贸易手册进口保税料件未锻轧铝合金50340千克。

    2018年9月19日,金华海关稽查科对当事人稽查发现,该公司执行上述手册期间,有擅自内销保税料件情况,折合原材料未锻轧铝合金26688.62千克。

    经查,当事人在执行上述手册过程中,因外贸业务转移,企业员工离职变动,经营管理混乱,法律法规认识不足等原因,未经海关许可,于2018年3月29日至8月31日间,擅自将保税料件生产成铝压铸件在国内分别销售,共计32243.27千克,折合成保税料件26688.62千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经海关计税部门核定,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256510元,涉及应纳税款50242.73元。

    以上行为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手册资料、来料加工合同、企业账册对账单、增值税票、送货单、入库单、海关检查记录、料件核算情况、海关税款核定证明书、核定告知书、企业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查问笔录等为证。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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