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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商品质押(丙纶纺无纺布)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湖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7 18:49:0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28次

    2014年8月2日,当事人签订了编号为2013年委质押字第003号最高额质押合同。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进口的保税料件聚丙烯粒子19200千克; 成品丙纶纺无纺布13372.4千克;成品丙纶纺无纺布24650.37千克作为该合同的质押物,2014年11月13日合同到期,质押解除,恢复海关监管。出口完成后于2015年7月17日核销结案,手册出口完成后于2016年1月5日核销结案。经湖州海关计核,上述保税货物价值人民币699970.58元。

    以上事实有加工贸易手册、报关单资料;质押物清单、最高额质押合同;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工商资料、身份证明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上述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质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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