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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不锈钢卷单位损耗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宁德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6 12:41:3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77次

    当事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宁德海关申请办理了进料加工贸易手册,手册申报不锈钢钢坯18000000 kg,该手册已于2017年11月16日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18000000 kg不锈钢钢坯中,出口产品总耗用量11128686.059kg,原材料内销6871313 .94kg,边角料内销131412 .20kg。在出口产品总耗用量11128686.059kg中,当事人申报出口不锈钢热轧黑皮宽卷7333030kg,申报净耗1,损耗率0.7%;出口不锈钢热轧白皮宽卷2966656kg,申报净耗1,损耗率3%;出口不锈钢冷轧宽卷661766kg,申报净耗1,损耗率3.47%。

    2018年6月7日,经宁德海关稽查科稽查认定,不锈钢热轧黑皮宽卷损耗率为0.68%,不锈钢热轧白皮宽卷损耗率为1.87%,不锈钢冷轧宽卷损耗率为4.14%。经计核不锈钢热轧黑皮宽卷高报损耗不锈钢钢坯1487.0566kg,不锈钢热轧白皮宽卷高报损耗不锈钢钢坯35218.601kg,不锈钢冷轧宽卷低报损耗不锈钢钢坯4791.5886kg,合计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耗料量不锈钢钢坯41497.2462kg,货物价值人民币457528.40元。经宁德海关计核核定漏缴税款人民币61295.88元。

    以上行为有加工贸易电子手册、保税核查工作记录、保税核查作业流转表、税款核定证明书、报关单证、查问笔录、企业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委托书为证。

    综上,当事人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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