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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本体组合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福州长乐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6 13:04: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88次

    2018年6月13日,当事人向我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第一项商品申报名称为本体组合、商品编码为8503009090、申报价格为14280美元,第二项商品申报名称为转部组合、商品编码为8503009090、申报价格为18698美元。当事人自查并向我关报明,该票货物币制申报错误,实际价格分别为14280元人民币、18698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发票、装箱清单、委托报关协议、出口货物未退税证明、当事人报告、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等为证。

    当事人代理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2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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