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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洗发精品名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平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6 17:39:5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45次

    2017年11月22日,当事人以“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贸易方式向平潭海关申报进口炫艳妈妈无患子洗碗精11340瓶。2017年11月30日,平潭海关业务二科根据查验布控指令对该票报关单项下货物进行查验。查验关员核对柜号及铅封号无误后开箱彻查发现:柜内货物外包装均为炫艳妈妈柑橘、无患子洗碗精,规格为每箱14瓶装,每瓶1千克,实际除集装箱靠出口处第一排约50箱所装货物为炫艳妈妈洗碗精外,其余炫艳妈妈柑橘、无患子洗碗精包装箱内装货品分别为花王洗发精和炫艳护发染发乳,其中花王洗发精共计750箱,每箱18瓶,每瓶750毫升,炫艳护发染发乳散件共10箱720套。2017年12月15日,经理货,花王洗发精(清新沁凉型)10800瓶,花王洗发精(清新顺滑型)1500瓶,花王洗发精(温和柔润型)1200瓶,炫艳妈妈柑橘洗碗精700瓶,UY28护法染发霜(樱桃红)120套,UY28护法染发乳(咖啡黑)120套,UY28护法染发乳(自然黑色)120套,UY28护法染发乳(自然褐色)120套,UY28护法染发乳(咖啡褐色)120套,UY28护法染发乳(深酒红色)120套。 经平潭海关综合业务科认定涉案货物中720套护发染发乳套装不属于可进入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六大类商品范畴。经查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涉案货物中750箱花王洗发精和720套护发染发乳套装均未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进口备案批文,不具备申办《入境货物通关单》的资格。2018年9月19日,经平潭海关计核后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平潭海关涉嫌违规的货物、物品漏缴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岚关计字(2018)005号重3号)认定本案涉案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38054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理货证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化妆品进口备案查询页、涉嫌违规的货物、物品漏缴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资料、企业提供韩方订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2.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及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3.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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