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5日,当事人向平潭海关申报进口跨境电商个人网购乳胶枕一批,共涉及356个订单报文包裹。经查,356条订单报文包裹收件人姓名、购买的数量不真实。经综合业务计核,356件购买人信息申报不实的包裹电商税款和一般贸易税款的税差为人民币50967.13元。当事人在商城未发生实际钱款支付的情况下生成虚假支付信息报文,并推送至公共服务平台,其收取当事人支付的服务费人民币338.2元。综上,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当事人未如实传输支付电子信息,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订单报文数据、查验记录、理货证明、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资料等材料为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针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2.针对当事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予以警告,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8.2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