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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木相框等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马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6 18:48:5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96次

    2018年9月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出口一票“木相框”等货,申报总价为194935.82美元。2018年11月8日,当事人主动向我关申请修改该票货物价格,其中,第1项商品申报品名“木相框”,申报税号4414009090(出口退税率13%),申报单价1.72美元,实际单价3.97美元;第2项商品申报品名“烛台”,申报税号9405500000(出口退税率16%),申报单价66.55美元,实际单价20.73美元;第3项商品申报品名“陶制花瓶”,申报税号6913900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单价90.42美元,实际单价26.596美元;第4项商品申报品名“石英钟”,申报税号9105919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单价232.89美元,实际单价38.37美元;第5项商品申报品名“家居用铁箱子”,申报税号7323990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单价452.26美元,实际单价145.09美元;第6项商品申报品名“铁架子”,申报税号7323990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单价55.89美元,实际单价13.15美元;第7项商品申报品名“铁盘”,申报税号7323990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单价63.7美元,实际单价19.91美元;第8项商品申报品名“镜子”,申报税号7009920000(出口退税率16%),申报单价1314.97美元,实际单价104.99美元;第9项商品申报品名“抱枕”,申报税号9404904000(出口退税率16%),申报单价6.87美元,实际单价8.99美元;第10项商品申报品名“塑料制装饰品”,申报税号3926400000(出口退税率16%),申报单价145.73美元,实际单价41.64美元;第11项商品申报品名“树脂制装饰品”,申报税号3926400000(出口退税率16%),申报单价14.57美元,实际单价12.05美元;第12项商品申报品名“树脂制壁挂”,申报税号3926400000(出口退税率16%),申报单价163.91美元,实际单价42.91美元;第13项商品申报品名“木板画”,申报税号4911991090(出口退税率16%),申报单价151.57美元,实际单价24.33美元。该票货物申报总价194965.82美元,实际总价为25108.53美元。当事人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马尾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撤处理单、当事人提供合同、清单、发票、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付款回单等、当事人报告、责任人报告、公司报告、查问笔录、退税资质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减轻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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