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我关申报出口两票货物。两票报关单号申报信息一致,申报税号均为7221000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品名均为“不锈钢热轧条、杆”,申报数量均为32980千克,申报单价均为2.4999美元,申报总价均为82447.17美元。9月7日,当事人自查发现重复申报,向我关主动申请办理删单手续。两票报关单对应的是同一票出口货物,当事人重复申报的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清单、合同、发票、后补清单发票、公司报告、个人报告、查问笔录及在职证明、营业执照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减轻科处罚款人民币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