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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服装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马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6 19:05:1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97次

    2018年11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我关申报出口一票“服装”等货物。第一项商品申报税号62103000.00(出口退税率16%),申报品名“服装*女士防水上衣”,申报数量6112件/3550千克,申报单价74.10美元,申报总价452899.20美元;第二项商品申报税号62103000.00(出口退税率16%),申报品名“服装*女童防水上衣”,申报数量3035件/1091.1千克,申报单价56.26美元,申报总价170749.10美元。11月9日,当事人向我关主动申请修改该票报关单的币制。第一项商品实际单价为74.10人民币,申报总价452899.20人民币;第二项商品实际单价56.26人民币,申报总价170749.10人民币。当事人申报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合同、清单、后补清单发票、未申报退税证明、聊天记录截图、公司报告、个人报告及在职证明、营业执照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减轻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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