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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飞机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福州长乐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6 19:55:3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21次

    2018年11月16日,当事人向福州长乐机场海关以租赁征税贸易方式申报一票进口货物。商品编号为“8802401000”,商品名称为“波音737-800型客运飞机”,申报总金额为336348.88美元。12月17日,当事人自查发现并向我关报明,该票报关单货物总价申报错误,实际价格应为390164.70美元。

    经我关计核,该票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18594.15元。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报告书,任公司报告,进口货物报关单、发票、备案申请、飞机租赁协议、租金计划表、查问笔录,《福州长乐机场海关涉嫌违规的货物、物品漏缴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航关计字(2019)1号)、企业营业执照等为证。

    综上,当事人代理进口报关业务,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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