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出口一票“木雕”,申报税号4420109090,申报数量961千克,14件,申报总价为4560美元。2018年9月26日,经我关取样,并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两件木雕属于红豆杉科,经我关确认归类,该两件木雕应归入税号44201090.40,出口需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当事人出口红豆杉木雕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单、归类确认复函、鉴定意见书(闽林鉴字[2018]223号)、业务协调联系单、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补充说明、当事人报告、公司报告询问笔录、陈文钦询问笔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申报出口红豆杉木雕税号申报不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该行为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