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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不锈钢阀门用零件等货物税号申报不实马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9 12:30:1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44次

    2019年1月1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我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中第2项商品申报品名为“不锈钢阀门用零件(接头)”,申报税号为8481901000(出口退税率16%),申报总价119158.8美元,第4项商品申报品名为“不锈钢阀门用零件(卡箍)”,申报税号为8481901000(出口退税率16%),申报总价13057.2美元。经我关查验并核对归类,第2项商品实际应归入税号7307290000(出口退税率13%)项下,第4项商品实际应归入税号7326909000(出口退税率10%)项下。当事人申报出口“不锈钢阀门用零件(接头)”等货物税号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单、归类确认复函、改单数据查询打印件、当事人报告、个人报告、公司报告、出口退税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从轻科处罚款2.4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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