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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虾仁税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马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9 16:12:2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11次

    2019年5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我关申报进口一票“冻凡纳对 虾(仁)”,申报品名均为“冻凡纳对虾(仁)”,申报税号均为0306172900(进口关税5%,增值税9%),申报数量为20000千克,申报总价为131165美元。经我关查验并核对归类,该票货物实际应归入税号0306172100(进口关税7%,增值税9%)项下。当事人代理申报进口“冻凡纳对虾(仁)”税号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我关计核,该票货物漏缴税款19189.43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单、归类确认复函(马尾海关20192380)、漏缴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马关违字(2019)10号)、当事人报告、责任人报告、公司报告、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1.9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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