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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陶瓷杯”等数量等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马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9 16:55:0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92次

    2019年3月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第一项商品申报品名“陶瓷杯”,申报税号6911101900,申报数量430箱,申报总价4128美元,第二项商品申报品名“陶瓷餐具”,申报税号6911101900,申报数量590箱,申报总价6480美元,第三项商品申报品名“塑料衣架”,申报税号3924900000,申报数量270箱,申报总价1350美元,第四项商品申报品名“塑料盒”,申报税号3923100090,申报数量231箱,申报总价1224美元。3月6日,经我关查验发现,该票货物实际为“山药脆片”、“麻辣土豆片”、“汤达人方便面”等51项食品,未见申报货物。当事人申报出口“陶瓷杯”等货物品名、数量等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出口“山药脆片”等食品未申报,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单、关于请求确认归类的复函、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复函、实际装柜清单、供货凭证、发货清单、销售单、银行回单、出库单、收料单等、公司报告、你单位报告、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0.6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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