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商品归类
    申报进口探测仪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福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9 17:09:3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60次

    我关查获的违规案,现该案已调查审理完毕,查明:

    (一)2017年2月1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四针探测仪(带记录装置)1台,申报商品编码为9030820000(关税税率为0),申报总价为38000美元。经海关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章品目条文具体列明,该批货物应当归入9030390000(关税税率为6.7%);

    (二)2018年6月1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四探针测试仪(不带记录装置)2台,申报商品编码为9030820000(关税税率为0),申报总价为75000美元。经海关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章品目条文具体列明,该批货物应当归入9030332000(关税税率为14%)。

    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漏缴税额共计人民币98053.86元、滞纳金共计人民币21423.05元。

    以上行为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进口代理合同、发票复印件、海关归类函、漏缴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当事人情况说明、企查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综上,当事人进口货物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一)对报关单为申报不实行为的处理

    该票报关单申报不实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海关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报关单为申报不实行为的处理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违法行为,且主动缴纳足额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从轻科处罚款人民币3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0月08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