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进口报关单,其中第9项货物申报商品名称为“四层线路板”,商品编号为“8534009000”(进口关税为0,增值税为16%),数量为24块,总价600欧元,已缴纳税款人民币758.4元。
2019年7月1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进口报关单,其中第2项货物申报商品名称为“四层线路板”,商品编号为“8534009000”(进口关税为0,增值税为13%),数量为350块,总价8225欧元,已缴纳税款人民币8265.79元。
经我关查验发现,上述报关单中“四层线路板”申报商品名称、编码错误,实际商品为舞台灯电路板、商品编号为9405990000(2018年12月6日进口关税为20%、增值税为16%,2019年7月17日进口关税为8%、增值税为13%)。经我关计核,上述报关单项下舞台灯电路板分别漏缴税款人民币1099.82元、5747.8元,合计漏缴税款人民币6847.62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合同、发票、清单等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长乐机场海关涉嫌违规的货物、物品偷漏税款核定证明书》(航关计字[2019]71号)、确认归类的复函、查验记录、当事人报告、查问笔录、进口关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企业营业执照等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800元。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