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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储存ABS树脂等数量无故缺少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12 19:55:1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72次

      截止至2018年11月29日,当事人在保税区内1623号仓库中的保税仓储货物ABS树脂等塑料粒子短少9764675千克,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36181257.7元(详见附件)。经查:其中4884171.92千克塑料粒子,系当事人通过少报多出方式走私偷运出区,该部分犯罪行为已被刑事判决,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4746331.03元;其余4880508.08千克塑料粒子,当事人对于短少情况无法提供正当理由,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1434926.67元,涉及税款共计人民币17422520.39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专项审核报告》及相应的底账材料、自贸区信息化系统中的相关数据、《刑事判决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询问笔录、讯问笔录等刑事转化材料、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我关于2022年12月20日向当事人作出沪关缉告字﹝2022﹞13号《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8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关于2023年1月19日举行听证。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业经我关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14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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