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2年9月1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三维打印机(3D打印机)1台,申报价格EXW511875美元,申报商品编号8485200000,对应进口关税税率为5%。经查,进口货物实际数量为2台,实际价格为EXW1023750美元。
经计核,当事人漏缴税款人民币655673.08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海关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