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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三维打印机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洋山海关不予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12 19:57:2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94次

      当事人于2022年9月1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三维打印机(3D打印机)1台,申报价格EXW511875美元,申报商品编号8485200000,对应进口关税税率为5%。经查,进口货物实际数量为2台,实际价格为EXW1023750美元。

      经计核,当事人漏缴税款人民币655673.08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海关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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